津巴布韋共和國是位于非洲東南部的內陸高原國,西和西北與博茨瓦納、贊比亞共和國毗鄰,東鄰莫桑比克,南接南非,國土面積約39.1萬km2。津巴布韋礦產資源豐富,鉑族金屬、金剛石等礦產資源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礦業是津巴布韋三大經濟支柱之一,吸引了該國一半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資,礦石出口每年為其帶來約10億美元的外匯收入,約占其出口總金額的60%。近年來津巴布韋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礦業政策,對其礦業投資環境有較大影響,受到國際礦業界的關注。
地質礦產概況
津巴布韋位于非洲典型克拉通南部,經歷了多個構造巖漿旋回,礦產資源十分豐富,擁有煤層帶、鉆石礦帶和沿“大巖墻”分布的鉑金礦產帶。
1.1 基本地質特征
津巴布韋大地構造單元的主體是穩定克拉通,少量為克拉通周邊活動帶(造山帶)。整個構造演化過程與南部非洲大陸的形成密切相關,先后經歷了前寒武紀、古生代和中新生代等構造演化階段。津巴布韋約80%的地區由前寒武系結晶基底和變質巖組成,主要出露太古代和元古代地層,晚古生代和中生代地層僅在南部、北部和西北部有少量分布。
新太古代時期最典型的構造巖漿活動形成了津巴布韋“大巖墻”,其主體呈北北東向延伸,長度約550km,寬度4-11km。在“大巖墻”兩側3~25km范圍內有較多的閃長巖、石英閃長巖等小型侵入體和部分基性、超基性小型巖墻群與其平行分布。在巖漿活動作用下, “大巖墻”兩側賦存豐富的鉑族金屬、鉻鐵礦、金礦等,形成了著名的“大巖墻”礦產帶。
1.2 礦產資源特征
津巴布韋礦產豐富,是非洲最重要的礦產資源國之一,重要礦產有30多種。主要礦種有金、鉻、鎳、銅、鉑族金屬、煤、煤層氣、寶石、石灰石、磷酸鹽、粘土和白云石等,其中優勢礦種有金、鉻、鎳、鉑族元素、鐵、銅、鈾和煤等。
鉑族元素礦床津巴布韋有巨大的鉑族金屬資源,其儲藏量僅次于南非居世界第二。主要產于津巴布韋“大巖墻”的中段和南段,為與地幔源有關的基性—超基性巖漿結晶分異型礦床,形成時代約為25億年前。探明的鉑族金屬礦石儲量基礎為28億t,平均品位為3.33g/t,金屬量為8298.36 t。對“大巖墻”中部地帶開展詳細的礦產資源勘查,其鉑族金屬資源量將進一步增加。
金礦津巴布韋是非洲地區僅次于南非和加納的產金國家,金儲量基礎為1300 t,位于世界前20位,被開采的黃金量僅占總儲量的25%。津巴布韋金礦類型較多,且主要產于津巴布韋太古代克拉通地殼中。太古代綠巖帶中的石英脈型金礦、韌性剪切帶型金礦和硅鐵建造型金礦約占94%,產于太古代花崗片麻狀雜巖和元古代變火山—沉積巖系中的石英脈型、構造蝕變巖型、碳質頁巖型金礦和第四紀砂金礦的金產量不足6%。
鉻鐵礦津巴布韋鉻鐵礦礦石資源量巨大,基礎儲量超過9億t,居世界第二位,占世界總量的近9%。鉻鐵礦的產出狀態有兩種類型。一是層狀、似層狀鉻鐵礦。產于“大巖墻”內,分多層產出,礦層厚度在15—150cm,多數為20-30cm,礦石質量相對較高。目前在津巴布韋“大巖墻”內已經發現和開采的鉻鐵礦礦床33個,其中最大的超過200萬t,最小的幾萬t,一般都在幾十萬t。二是不規則狀或透鏡狀鉻鐵礦。主要產于太古代綠巖帶的超基性雜巖中,已知的大型礦床集中分布在中南部。
煤礦津巴布韋是非洲僅次于南非的第二大煤炭生產國,煤炭資源豐富,已探明的煤炭儲量基礎為270億t。目前,津巴布韋幾乎所有的煤炭均產自津巴布韋克拉通西北部,含煤地層為津巴布韋西部贊比西河谷盆地二疊系砂巖、泥巖,煤層厚度10余米,儲量基礎235億t;部分產自津巴布韋西南部,煤炭基礎儲量約35億t。
鎳礦作為鉑礦的副產品,鎳礦的主要出產地也位于“大巖墻”礦帶。津巴布韋鎳儲量基礎為41萬t。主要礦床類型為硫化鎳礦,產于太古界塞巴坤群變質超基性雜巖中,形成時代為35億年前。津巴布韋大型鎳礦主要位于津巴布韋中南部,礦層厚度一般為1~15m,多為致密塊狀、稠密浸染狀和稀疏浸染狀礦石,其中常伴生有銅和鈷。在“大巖墻”的北部儲藏有氧化鎳礦,具有很好的開采前景,目前已發現有1%-2%的紅土型鎳礦,儲量可觀。
銅礦津巴布韋現已探明的銅金屬儲量基礎為520萬t,主要分布于津巴布韋西北部的古元古界德瓦斯群中,可能屬贊比亞銅多金屬成礦帶的東延部分。礦體一般呈似層狀、板狀或大的脈狀、分枝復合狀產出,地表多表現為厚度大于10m的鐵褐色、褐黃色的鐵氧化帶,礦體產狀一般較陡(傾角大于65°),礦體厚度一般為3m到數十米不等。
此外,在津巴布韋克拉通內部零星分布有白堊紀金伯利巖筒,其中含有豐富的鉆石資源。津巴布韋的鈾資源也有較大的找礦潛力。
礦產資源管理體制和制度
津巴布韋規定境內一切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對礦產開發進行統一立法和統一管理。
2.1 礦業法規
津巴布韋涉及礦業管理的法律包括《礦產和礦物法》《黃金交易法》《石油法》《環境保護法》和《本土化授權法案》等。
采礦相關法律主要由《礦產和礦物法》和相關的法規來規范,主要包括《采礦(一般)條例》《采礦(管理與安全)條例》《采礦(健康與衛生)條例》《礦產和礦物(定制研磨廠)條例》《小規模采礦管理條例》等。
2.2 礦業管理機構
根據《礦產和礦物法》規定,采礦業由礦產和礦業發展部負責,在各省設有8個辦公室。礦產和礦業發展部主要負責制定、監測和評估礦業發展政策,以確保每一個津巴布韋人的利益并且有效地利用本國礦產資源。該部設有部長1名,副部長1名,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的常務秘書1名;設有2名總監,分別負責技術事務以及提升增值選礦事務;內設9個司局,分別是礦業促進與發展司、津巴布韋地質調查局、礦業工程司、冶金司、法律服務司、信息通信技術司、財務與行政司、人力資源司、審計司,除審計司由常任秘書領導外,其余各司局各由一名司長領導。
2.3 礦業權設置及管理
政府一般對礦業權采取申請優先的原則授予礦業權。津巴布韋礦業權按階段劃分主要為探礦權和采礦權,探礦權又細分為獨家礦產勘查證、獨家找礦調查證和控制區授權探礦權;采礦權包括小區塊采礦權、采礦租賃權、特別采礦租賃權、特別許可采礦權和控制區采礦權。按礦種劃分,特別許可采礦權僅適用于煤、石油、天然氣和核等能源礦產,其他權證適用于除上述能源礦產之外的礦產。考慮規模和時間因素,獨家礦產勘查證一般較獨家找礦調查證范圍大、周期長,采礦租賃權較小區塊采礦權規模大。
探礦權津巴布韋18歲以上的永久居民或其代理人可通過支付適當的費用獲得一份或多份探礦許可證,其有效期為24個月。勘探許可證分為普通勘探許可證和特殊勘探許可證兩種。具有足夠財務和技術能力的申請人可以申請獨家勘探令( Exclusive Prospecting Orders,簡稱EPOs),申請時需要支付相應押金。通常情況下,EPOs的有效期不超過3年,但部長可以根據建議延期一次。該授權不能割讓或轉讓,持有人應提交包含勘探作業及其成本的工作計劃,并執行該計劃,且需報告執行期間的所做工作和支出。
采礦權用于礦山開發和采礦的許可主要有四種方式。采礦租約的持有人擁有在其租約的垂直范圍內開采任何礦床或礦產的專有權。如果一個或多個連續礦區的持有人計劃建立或開發礦山,且投資全部或主要是外幣,投資價值超過1億美元,礦產品主要用于出口,那么可以申請特殊采礦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