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天成礦業有限公司;被告: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天首投資中心(有限合伙)。2017年7月13日,公司以有限合伙企業吉林天首以支付現金方式購買天成礦業持有的天池鉬業75%股權和天池礦業對天池鉬業享有的3.42億元債權。訴訟雙方于2017年4月13日簽訂了《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于2017年6月22日簽訂了《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之補充協議》,于2020年4月28日簽訂了《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之補充協議二》,根據《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天池鉬業75%的股權交易價格為95,347.45萬元。依照《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本公司應于天池鉬業75%股權質押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抵押解除后10日內付7億元;自天池鉬業季德鉬礦采礦權抵押解除后10日內支付1.5億元,本公司對上述付款承擔連帶義務。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尚需支付天成礦業股權轉讓款180,881,018.76元。 判令被告:1、被告2連帶給付股權轉讓款180,881,018.76元及利息16,223,909.6元(5000萬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全部給付之日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2020年10月9日為6,236,597.2元;130881,018.76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全部給付之日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2020年10月9日為9,987,312.4元:以上利息共16,223,909.6元),本息合計197,104,928.4元。2、被告1、被告2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被告連帶給付股權轉讓款103,474,5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全部給付之日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