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行礦產資源勘查許可制度,勘查礦產資源須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并頒發勘查許可證,探礦權人須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探礦權人需要擴大勘查范圍的,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擴大勘查范圍應符合的情形
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40號)、《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等規定,以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頒布的探礦權變更登記服務指南,探礦權人申請擴大勘查范圍存在于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已設探礦權的探礦權人,在毗鄰區塊勘查項目符合協議出讓規定的情況下,申請以協議方式出讓毗鄰區塊勘查項目;二是已設探礦權的探礦權人,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競得毗鄰區塊的探礦權后,申請將兩個探礦權合并;三是同時擁有兩個毗鄰區塊探礦權的探礦權人,申請將兩個探礦權合并。
申請擴大勘查范圍應提交的材料
辦理擴大勘查范圍變更登記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方面材料:探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勘查工作計劃、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文件;勘查實施方案及評審意見;勘查項目資金來源文件;主體資格文件;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意見;探礦權出讓合同;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繳納或有償處置材料;勘查許可證;申請國家限制或政策調控礦種的勘查項目,須提交符合國家限制及政策調控申請條件的材料;以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的勘查項目,須提交協議出讓申請材料;與已設油氣礦業權重疊,或屬于可地浸砂巖型鈾礦與煤炭之間存在重疊的,須提交不影響已設油氣探礦權人權益承諾或互不影響和權益保護協議。
(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吳永高律師團隊供稿)
(本文刊登于2022年6月21日《中國礦業報》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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