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證監局公布《關于對康定金鑫礦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根據甘孜州生態環境局2021年11月14日出具《甘孜州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甘環責改字〔2021〕90號),康定金鑫礦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鑫礦業”)存在未取得環評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直排廢水等環境違法行為,被責令改正后一直處于停產狀態,金鑫礦業及時任董事、監事、高管中多人因涉嫌環境污染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金鑫礦業自2021年11月26日知曉相關信息后,未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
此外,金鑫礦業掛牌期間未披露2021年年報。
四川證監局指出,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該局決定對金鑫礦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資料顯示,2017年1月24日,金鑫礦業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正式掛牌并公開轉讓;2022年7月13日起終止股票掛牌。
金鑫礦業的主營業務為黃金的采選、提煉及銷售,主要產品為合質金(含金量平均在99.5%以上)。
2021年,金鑫礦業終止上交所主板IPO。金鑫礦業原擬在上交所主板公開發行股票不超過4021.35萬股,擬募集資金5.29億元,分別用于四川省康定市康定金礦(延伸)詳查項目、康定市三遠洞巖金礦礦脈深部延伸勘查項目、四川省康定市三碉金礦延伸詳查項目。金鑫礦業此次發行的保薦機構為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是張韓、戴洛飛。
相關法規: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掛牌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責令公開說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康定金鑫礦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康定金鑫礦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掛牌期間未披露2021年年報,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另根據甘孜州生態環境局2021年11月14日出具《甘孜州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甘環責改字〔2021〕90號),你公司存在未取得環評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直排廢水等環境違法行為,被責令改正后一直處于停產狀態,公司及時任董事、監事、高管中多人因涉嫌環境污染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你公司自2021年11月26日知曉相關信息后,未按照《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十一款、第十五款等規定及時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
根據《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四川證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