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修訂后的《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所稱泉域水資源,是指巖溶泉水的補給、徑流和排泄區(qū)范圍內的地表水、地下水。據(jù)了解,山西是中國北方巖溶分布面積最廣的省份,巖溶泉水不僅是省內多個城市的生活、工農業(yè)用水重要供水源,還是省內多條河流的重要補給源。
山西省內晉祠、蘭村、娘子關、辛安、神頭、郭莊、古堆、柳林、延河、三姑、坪上、馬圈、天橋、洪山、龍子祠、霍泉、水神堂、城頭會、雷鳴寺等泉域水資源保護、利用、管理和監(jiān)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為了加強泉域水資源保護,合理利用泉域水資源,《條例》明確,在泉域保護范圍內,應當控制利用孔隙裂隙地下水和巖溶地下水開采,限制新建、改建、擴建高耗水的建設項目。在泉域重點保護區(qū)內,不得從事采煤、開礦、開山采石;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排放、傾倒工業(yè)廢渣、城鎮(zhèn)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排放、傾倒工業(yè)廢水、生活污水等行為。
《條例》指出,對破壞巖溶地下水系統(tǒng)、危及巖溶地下水續(xù)存的采礦活動,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報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采取限采、停采或者封閉礦井等措施;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泉域重點保護區(qū)內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國家工作人員在泉域水資源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